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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转载:朱孝远:德国的宗教改革与国家教会关系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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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孝远:德国的宗教改革与国家教会关系演变  2014-07-14   学术前沿

    国家和教会的关系,历来是中世纪和近代早期欧洲史的一个重点研究问题。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国家的主权和安全都将受到威胁。就从事这项研究的领域而言,在世界历史的范畴内,再也没有比研究德国宗教改革史的学者处在更有利的位置上的了。德国宗教改革运动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纠正了教会凌驾于国家之上的错误,使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全面地担负起了行政职责,从而捍卫了国家主权和国家核心利益。对此进行研究,不仅具有典型意义,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宗教改革维护德国的主权

    l5171031日是万圣节,德国僧侣教授马丁·路德在维滕贝格的卡斯特教堂中贴出了《九十五论纲》,反对教皇的代表在德国境内销售赎罪券。从表面看,这是反对教宗在德国敛财的经济事件,实际上却是一次捍卫德国主权的正义行动。如果外国宗教势力可以动用非正常的手段在德国境内为所欲为,那么,德国的主权就完全没有保障。几年后,路德对这个事件仍然耿耿于怀,认为这是教权对于世俗统治权的僭越:“谁使主教们成为王侯的呢?基督不允许他们为君王,他把他们与君王分开来说:‘世上的君王是主人,执行管理他们臣民的权柄,你们却不可像他们一样。’”①
    路德反对教宗在德国境内销售赎罪券,并不等于已经把外国宗教势力从德国驱逐出去。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取消教宗的属灵地位。路德认为:基督徒崇拜的对象是上帝而非教宗,如果教宗属灵,那么,他就不仅僭越了世俗政府的权柄,还僭越了上帝的权柄。这样一来,教宗就成了“反基督教者”,也就无权统辖基督教世界。路德认为:“他们宣讲教宗的通谕和赎罪券,而不宣扬上帝的道。这是何等反基督教、豺狼式和诱惑人的事,事实证明这违背了上帝第一条诫命。祂在这诫命中嘱咐人只能宣讲祂神圣的道,只能尊崇祂,以便使祂成为我们的上帝、我们的教师和主,正如祂藉着以赛亚(4817)所说的:‘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教训你使你得益处。’”②
    路德在批判了教宗对上帝和政府权力的僭越后,开始认真思考如何改革教会。路德曾激烈反对教宗掠夺德国财产,也看不惯罗马教廷的奢侈与腐败,以为这是导致德国积贫积弱的原因。他说:“德国人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量被教宗侵占,德意志一半或一半以上的土地属于罗马教会。每年从德意志流向罗马的现金达30万金币以上。它通过赎罪券、教区、修道院、主教区、牧职把德国的金钱和财富吸尽。”③路德由此想到要同罗马教宗进行切割,德国教会应当独立,不必屈从于罗马教会。路德指出:“教宗的野心是想统治世界。他既想当教宗,又想统治德意志帝国。他给我们一个帝国的虚名。而他和教会占有我们的城市和土地,窃取我们的财富、权力和法律。他没能当上皇帝,至少成功地做了太上皇。他羞辱我们的皇帝,让皇帝吻教宗的脚,当教宗骑驴时,还让皇帝给他拿脚蹬或缰绳。这哪像一个独立的帝国和掌权的皇帝呢?”④
    1520年出版的《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中,路德正式提出了与罗马教廷分离的主张。他宣布:教廷借以保护其权力的三道罗马护墙都应当被推倒。因为一切信徒皆为祭司,所以,所谓的“属灵等级”高于世俗等级就纯属无稽之谈。一切信徒皆为祭司这一真理又推倒了第二道护墙,即唯有教皇有权解释《圣经》。它同时也摧毁了第三道护墙,即除教皇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召开改革教会的公会议。旨在改革教会的“真正自由的公会议”应由世俗当局召开。其后,他又列举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教皇的管理不善、神职任命、税收需要加以限制;累赘的职务应予撤销;德国教会应置于一位“德意志总主教”的管理之下;允许神职人员结婚;宗教节日太多不利于过勤劳庄重的生活,应予减少;包括托钵修会在内的沿门乞讨应加以制止;妓院应封闭;奢侈挥霍应受限制;大学神学教育也应改革。⑤所有这些都是路德长期思考的结果,获得了市民、农民和部分诸侯的积极响应。
    然而,与罗马教廷相分离只是为德意志帝国找回了部分主权,因为在德意志境内还存在着众多归主教和修道院院长掌管的教区、修道院,即便是在世俗政权控制范围内,它们的“国中之国”也分割着世俗政府的权力。因此,路德才想到了关闭修道院,由世俗政府掌管宗教事务。
    路德认为:禁欲和隐修非但不能让人得救,反而会把人引入歧途,并且会摧毁人类的本性。路德认为禁欲和独身并非好事:“属灵的人要独身,这始于克吕尼时期,他生活在耶稣诞生后250年的时候。由此这个迷信便持续了1300年。圣安布罗斯和其他人也都不认为这些独身的人是正常人。”⑥路德还转述了奥格斯堡主教圣乌尔里希讲诉的一件骇人听闻的事情:“坚持独身制的教皇格列高利下令对罗马的一个女修道院旁边的鱼塘进行清理。当水被抽空至塘底时,人们就发现了6000多个孩童的骷髅骨头,很显然这些孩子是被推进塘里溺水身亡的。而这正是独身制被强化后的后果。随后教皇格列高利废止了独身制,但他之后的教皇却又重建了独身制度。”⑦
    路德敏锐地指出:“想一想这悲惨的景象吧。大多数在女修道院的青年妇女都是强壮健康的,是上帝创造来作妻子和生儿育女的。但却无力保持这种身份,因为贞洁是高于本性的品质,即使本性纯良。此外,当上帝创造男女的时候,并不要祂的律例在一般情况下被削弱,或以特异的神迹逐渐取消。相反,在祂面前童贞应属罕有之事。故此,若你有一个女儿或朋友陷入这种地步,如果你是个信实而虔诚的人,就当帮助她脱离之,即使冒着失去财产、生命和肢体的危险,你也要如此行为。”⑧为什么这样做呢?是为了保住“你们那可怜的财产的缘故,你们竟没有取得她们的同意就将她们推入魔鬼的口中”。⑨
    在法律的层面,路德禁止教区的神甫干涉民间的案子,并以此侵犯原属于政府的权柄。他直截了当地指出:“我建议在任何情况下牧师都不要对婚姻的问题进行干涉。其一,我们做好我们的份内事就好;其二,这些事情和教会无关,而只是世俗中事,理应由世俗司法当局管理;其三,这些事情太多了,无所不包,而且其中的很多僭越行为只会冒犯福音。我们在其中得不到好脸色,而且会深陷这些纠纷中。如果这些争议是罪恶的,那么就连我们自己也会受到谴责。因此,我们还是把这些东西留给律师和法官处理。牧师应该做的是通过上帝之道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良心上的忠告。”⑩这样,路德就从法理和实践上取缔了修道院的合法性和教会对于世俗案件的干涉权,对维护政府权力和国家主权起到了作用。
    在路德看来,“德国就像一匹勇猛而高大的马,养得很好,但缺乏一位好的骑手。一匹马如果没有骑手去驾驭它,就会四处乱跑,误入歧途。同理,德国也是一个强大、富裕和勇敢的国家,只是需要一个优秀的统治者”。路德认为:世俗世界中有一个政府,那政府也是上帝建立的,目的是进行控制,防止人们相互之间的撕裂。因为尘世中充满着罪恶,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维持秩序。这种力量就是世俗统治者,他们掌管着上帝神授的权力之“剑”。
然而,掌握权力之剑的德意志帝国的皇帝查理五世却决意站在宗教改革运动的对立面上。奥托一世在位时,德国皇帝曾经取得过主教任命权,作为帝国的代理人,皇帝在主教死后可以收回其土地,成为增进皇帝力量的一个支柱。但其后教皇却取得了胜利,主教同时隶属于皇帝和教皇,具有双重隶属关系。即使是在封建教会的鼎盛时期,德国也不曾像其他欧洲王国那样,成为罗马教会封建体系中的附庸国。相反,德国皇帝在整个天主教会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不是作为神职人员,而是作为教会的保护人。这种护教会者的崇高地位,使得皇帝实际上成为整个基督教世界的领袖。
    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的是,德国的高级教士不仅是灵魂之剑的掌握者,同样也是世俗之剑的掌握者。皇帝是帝国教会的最高统治者,德国的高级教士(大主教选帝侯、主教诸侯)也是地方上的教会领袖,同时还是掌握世俗政权、并且拥有大量领地的世俗统治者。在15世纪的德国,不仅55个大主教、主教都拥有着领地,而且其他的75位帝国修道院长、条顿骑士团和圣·约翰骑士团的首领也拥有领地。高级神职人员占有的土地达到帝国所有土地面积的15%。像勃兰登堡、库尔、梅斯、西昂、库尔克、拉凡特、塞克考、梅泽堡、纳姆堡的主教们,要么拥有着小块领地,要么曾经拥有的领地被其他诸侯王朝兼并。乌尔茨堡、班贝格、萨尔茨堡、明斯特、帕德博恩主教们则统治着广袤的土地,并且拥有中央集权,与最大世俗领主的统治毫无区别。自从高级宗教贵族拥有了领地上的主人、罗马教廷德国代理人、皇帝麾下地方统治者三重身份,可以想象,由皇帝或者由德国诸侯来发动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就变成了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这样,就展开了天主教同盟与新教同盟之间的博弈。以萨克森公爵乔治为首,联合其他天主教诸侯于15257月在德绍开会,组建了天主教同盟。15266月,斯邦耶帝国会议召开,倾向于路德的诸侯又联合起来组建了一个同盟,并且得到了一些信奉天主教的诸侯的同情。在1526年的帝国会议上,查理五世的兄弟斐迪南大公代表皇帝,颁布了一个临时约法,规定在基督教宗教会议召开之前,每个诸侯可以对自己领地内的宗教事务负全部责任,实际上承认了新教诸侯在自己的领地上实行新教的改革。这样,路德派领地教会就迅速发展起来。自1532年起,新教同盟势力强大,对查理五世施加压力,迫使他对路德教派采取容忍态度。1534年,在黑森的菲利普领导下,新教同盟打败了帝国的军队,并帮助路德派诸侯符腾堡公爵乌尔利希恢复了在符腾堡的统治权。宗教宽容政策得到巩固。由诸侯决定自己领地内的宗教成为传统,德意志帝国内出现了多种教派,以往罗马教廷一手遮天的作法得到了遏制,德意志的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维护。

                          

                                政府管辖教会原则的确立

    宗教改革运动之时,也是变诸侯领地为诸侯邦国的关键时期。诸侯邦国在萨克森、巴伐利亚、蒂罗尔等地相继兴起,与这些地方诸侯力量强大、农民的社区发展相对较弱有关。邦国难以在那些政治结构仍主要依赖于农业秩序的领地上建立,如莱茵河上游的士瓦本和法兰克尼亚。诸侯通过削弱地方贵族和教会的势力而强化自己。结果,诸侯的势力变得更强。
诸侯很明白宗教改革给自己发展领地政府提供了机会。在德国,教会省区的设立与诸侯的邦国是并存的,以至于成为诸侯邦国中的“国中之国”。此外,在诸侯的邦国内普遍存在着自成体系的主教区,成为与诸侯政府分庭抗礼的强权势力。诸侯对此非常不满,却无力以单个诸侯身份与主教们公开对立。现在,帝国会议赋予诸侯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诸侯们就想要通过改革教会而为自己谋取利益。
    首先,诸侯在自己的领地政府内新建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对教会进行管辖。这个部门的核心是一个委员会,设几名成员,负责人为统治者派来的代表。在委员会之下,设立各级管理机构:在行省一级,设立路德派的主教;在乡村,设牧师。这样,邦国的宗教事务都被诸侯的官僚机构所掌控,政府管理教会的原则由此确立。世俗政府不仅接管了原来由教士管理世俗事务的那部分权力,而且也把教会纳入到了自己的管理范围。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确立了由世俗政府来管理宗教事务的近代政治原则。宗教改革后的德国,无论是信奉新教的地区,还是信奉天主教的地区,政府都开始直接插手管理宗教和教会的事务。宗教改革的一个成果是由地方诸侯决定自己领地内的宗教信仰,从而使世俗政府或世俗统治者管理教会成为可能。尽管德国无法建立像英国和法国那样的近代政府,但是在诸侯的邦国中,集权化的半封建、半近代的政府却产生了。教会再也无法与政府分庭抗礼,而是成为政府管理下的一个部门。在自己的邦国内,诸侯现在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领地内的宗教事务,而他自己也成为了教会的实际领袖。利用这一点,诸侯们开始神话自己,而马丁·路德也宣扬统治者的权柄来自于上帝,为世俗统治者管理教会和世俗事务提供理论上的合法性。
    第二,收回主教司法权。无论在诸侯邦国,还是在帝国城市,涉及到婚姻、家庭、道德的案件现在都归政府审理,主教宗教法庭拥有的司法权被收回。对于这一部分权力的接管,意味着政府职能的扩大。采邑既然转化成了邦国,领地法律就成了统治依据,这在15世纪中叶达到高潮。图林根是在1446年,巴伐利亚是在15世纪40年代,下巴伐利亚是在1474年,萨克森是在1482年,符腾堡和巴登是在1595年,黑森是在1497年和1500年。领地法令(Landesordnung)一词在1489年至1499年期间开始流行并在文件中出现:“在传统的意义上,一个地区是以语言和习俗来定义的,而不是根据诸侯的权威来定义的。例如士瓦本和法兰克尼亚这样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实体,都是指拥有众多领主却只有一块土地的地区。然而,领地法令的出现,却意味着新的‘领地’取代了旧的‘地区’,同时习俗也让位给新的‘规约’。这两种变化,其基础都是诸侯的权威,因为这种权威的缘故,地区就变成了领地和习惯法。”领地政府颁布的法令在15世纪要比过去1000年中的其他任何时候都多得多,既制约了地方贵族,又严重削弱了农民自治乡村法庭的权力,因为“地方统治者利用其权力颁布的命令越充分,乡村法庭创造性的司法权力就越有限”。
    第三,收回教会、修道院拥有的大量土地财产。随着修道院的关闭,教会的资源现在又回到了世俗政府手里。有时,这种回归是通过交换土地、任命新主教等方法来完成的。例如:在宗教改革运动的冲击下,有三个萨克森主教区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这给了诸侯以机会。1559年,马森主教不得不用占自己领地一半的在斯多本的领地交换萨克森的穆尔贝格区,在新交换地区里他只是一个地主,没有领主权。1581年他不再担任主教,其在乌镇和穆根的其余地区也落入萨克森领地。1545年,诸侯势力进入梅泽堡主教管辖区,说服了天主教会选举萨克森的诸侯奥古斯特(后来的选帝侯)为主教区的行政官。继1547~1561年间由天主教主教统治教区后,已经成为选帝侯的奥古斯特利用主教逝世等机会,开始了进一步控制教会的计划。在他授意下,他的年仅8岁的儿子亚历山大被选为教区的行政官,梅泽堡主教区由此永久性地并入了萨克森领地。诺姆堡也是如此。1542年选帝侯遴选了一位新教徒担任主教,尽管在1547年查理五世胜利后他被迫去职,但1564年的新任主教却把主教区完全并入了萨克森。在诸侯政府统治下,原主教区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中的绝大部分被剥夺。宗教改革运动由此就支持了诸侯领地邦国的发展,为诸侯领地邦国的兴起奠定基础。
    财产、司法权和政府管理教会使诸侯邦国日益强大,领地内的各个阶层都听命于政府。诸侯领地政府在宗教改革时期得到加强。主要表现在:首先,无论在信奉新教还是在不信奉新教的地区,诸侯都成为该地区宗教的实际首领,这使他们具有了宗教的威严。对于宗教改革而言,它在坚持灵魂世界由上帝来决定的同时,也鼓励诸侯按照神法来对自己的领地加强管理。德国诸侯充分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之所以对宗教改革的原理抱有极大的兴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难得的机遇:一方面,他们可以完全摆脱罗马教廷的干涉;另一方面,他们可以完全摆脱皇帝的左右。宗教改革的原理被德国诸侯直接用来加强其领地政府的建立。因而,以一种看来可疑的方式,诸侯们强化了自己对于领地内政治和教会的控制,并且不失身份地为自己利益的攫取找到了合理的解释。诸侯权力强大起来后,引起了皇帝的感叹。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这么自嘲:“我是一个‘国王的国王’,附庸们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兄弟之邦的法国君主却是‘动物的国王’,属下对他毕恭毕敬,绝对不敢违抗。”
自下而上建立的“百姓共和国”

    德国农民战争是自中世纪以来德国人民革命的一个高峰。之所以成为高峰,原因不少,但民众联合企图建立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百姓共和国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兰克称农民战争为一个“自然事件”,以为凡有压迫,就必然会有被压迫者的反抗。与以往的研究相反,农民在近代早期的政治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中之一,就是要建立百姓自己的国家。1525年的起义者是否有建立全德国范围国家的计划不得而知,但从现在所掌握的史料来看,农民至少想要建立地方性的人民政权。
    1525年的起义者所要建立的社区国家具有人民国家的性质。它不是简单地要求个人的自由地位,而是要求实行整个社区的独立和自治。社区内没有皇帝、贵族、诸侯、领主等高高在上的统治势力。人民不向贵族纳税或提供劳役。社区政府具有复杂的行政立法功能,是一种新式的人民政权。
    上士瓦本是“公社联盟道路”。这里政治势力是分散多元的,诸侯、领主和城市之间互相制约,又互相争夺,同时农村公社的势力比较发达。这里要实现“基督教政府”,就容易走上公社联盟的道路。在这里,农村公社不仅是1525年革命的组织者,也是起义者军需供应的大后方。在一份匿名作者写的《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呼吁的是“瑞士道路”,实际上却是一种公社联盟的道路。在斗争环境十分艰苦的情况下,起义者也不断利用贵族、诸侯、城市之间的矛盾。要求贵族对《十二条款》起誓,帮助农民或对农民不抱敌视态度,是这些贵族免于被打击的一种出路。这也是农民革命的纲领如《十二条款》或《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这样的小册子始终对贵族留有余地,只提出反对残暴的贵族,没有提出要消灭一切贵族口号的原因。公社联盟制度要在诸侯、城市、贵族、地主的尚未完全形成的权力包围圈中获得发展,就必须现实地考虑与谁联盟的问题。实际上,公社联盟制度是一种富有弹性的政治形式,留有向纵深发展的余地。
    在蒂罗尔农民军领袖盖斯迈尔所写的《蒂罗尔宪章》中,蒂罗尔在国家的形式上,与诸侯的领地邦国相类似。这里诸侯势力已经压倒了一切,诸侯领地政府的政府、议会等机构的机制及法令、法律己经十分健全,政府—臣民关系已经形成。同时政府统治人民的手段也十分高明,如盖斯迈尔本人就曾是诸侯领地政府的一个核心人物,他的才干是大家公认的。这种情况下,不要说公社制度已经衰微,就是有人民参加的议会,也无法成为一种组织人民进行革命的机构。在有像蒂罗尔这样的强大领地政府存在的地方,人民要起来保卫自己,就无法走公社联盟的道路。蒂罗尔的作法是“人民革命”和“体制改革”,前者是后者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蒂罗尔宪章》远比《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来得激进,对贵族的态度也毫无暧昧之处,就是这个道理。
    在纽伦堡,闵采尔的一个朋友海尔高特撰写了一本小册子《论向基督教新生活的转化》。在这里,海尔高特一方面猛烈抨击贵族、法学家,另一方面又宣称“和平主义”。法兰克尼亚是一个工业发达的地区,纽伦堡更是一个重要帝国城市。在这里,路德的新教势力十分强大。所以海尔高特的建立人民国家的道路是“人民的宗教改革道路”,它的真正的成功,不是反映在海尔高特的小册子中,而是1534年再浸礼教徒所建立的明斯特公社。该城人民以传播激进宗教为媒介,组织人民驱逐了封建主,建立了为时14个月的人民政权。海尔高特纲领中的一些提法与明斯特公社的措施,如没收私人的财产充为公物,均分粮食、衣服、用具,严禁高利贷和投机活动,但手工业者的生产资料仍归私人所有等。简直令人惊讶地相似。所谓“和平的道路”或“人民的宗教改革道路”就是以传教来组织民族,进行市民农民起义的道路。这一革命模式,一般产生于城市和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
    1525年的革命者筹划的基督教国家虽然形式不同,但都具有地方自治的性质,表现为:它是一种选举产生的官吏体制;它独立自主地管理地区行政和司法;政府领袖的地位完全不同于中世纪封建制度下的领主贵族。从小册子反映的情况看,1525年的起义者其国家将由官员们管理。各级官员是由选举产生的,不再是依靠世袭制或依靠教会的神权取得政治权力的封建僧俗贵族。在盖斯迈尔的《蒂罗尔宪章》和海尔高特的小册子中,我们发现新的政治结构:国家是统一的,行政分中央、区和乡村三级。一个中央委员会和一个政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中央机构下,分设宗教、法律、财政、宣传、军事、教育等部门。在地方一级也设立与中央各个部门相对应的地区法院、行政、教育部门,由各地选举出来的官员进行管理。在矿区、市场和医院福利等专门部门,派懂得业务的专门人员管理。中央集权制和人民选举的民主制在宪章中都得到了体现。《宪章》规定了官员和人民各自的义务和职责,一些重要的事项如收税等,要通过公民的投票才能决定。财政部门要管理国民政府的收支事项,由专人分管农业、手工业、金融和价格管理。福利部门的政策性很强,设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有层层审批的严格手续。政府中的人员由国家支付工资或薪金。宗教的管理也有相似的管理结构:中央由懂得“上帝之言”的专门人才用神法来监督政府,地方上设有教区,村社中设有牧师。教育体系分为大学、地区学校和乡村一级的学校。学校不仅教导人们学习《圣经》,提高无私奉公的觉悟,还为政府和教会培养合格管理人才。所有这些都体现了新的官员政府的特征,通过提名、选举、特殊训练组成一支官员队伍,同时在财政上也解决政府和官员、牧师的开支问题。盖斯迈尔对政府的开支还作了初步预算。他考虑到单由矿区和没收贵族、教会财产的收入可能还不够维持政府庞大的开支,所以特地提出在必要的时候要通过税收解决政府行政开支的方案。
    从政府功能看,“普通人”的政府显然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政治职能。政府不仅管理政治,也管理司法、宗教、分配、生产、军事、教育、救济:医疗卫生、家庭、甚至婚姻。“普通人”的政府都有一部宪法,同时又有经公民表决后生效的政策法令来具体保障“公共利益”。学校的功能特别需要引起重视,它们是公民受教育的地方。政府功能体现了政府“发扬神的荣耀和公共利益”的性质,政府为人民利益而服务。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贵族的特权和封建政权的剥削性质。
    “统治者”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官员,男性公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官员被选举出来后有一定的任期。世袭制完全废除,特殊管理人员由学校培养产生。监督制度保留着人民随时罢免不称职官员的权利。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有一定的区分,《蒂罗尔宪法》和《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中都有人民要为公共利益而坚决服从政府的特别条令。人民之间、统治者和人民之间都是平等的,是“基督教兄弟”,在人格、社会地位上完全平等。换言之,统治者是国家干部,封建社会统治者的“主人”、“领主”地位完全被取缔了。“普通人”的国家奉行上下平等、富贫平等、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平等、僧俗平等、城乡平等、分配平等等原则。“普通人”的国家具有意识形态上的凝聚力。凝聚力来自农民基督教的信仰。每个“基督教兄弟”在“神的荣耀”、“公共利益”、“基督教兄弟之爱”、“去私为公”等新的政治原则的基础上团结为一个整体。通过精神上的结合,物质上的帮助,学校教育的提倡,新的人民国家就打破了乡村的地方局限。《圣经》语言的学习对于文化上的统一显然具有特别意义,海尔高特规定至少官员们要能熟练运用这种官方语言,并通过学校把语言传播给老百姓。政治上、文化上和精神上的这种措施将为国家和民族的统一提供凝聚力。最后,这种民族的凝聚力还通过人民对公共活动的投入,如定期的《圣经》学习讨论、宗教节日的庆祝、官员巡视并与各地人民同吃同住、国家通过“供养人”的制度密切家庭间的社会联系等来发扬光大。所以,“普通人”的国家不仅具有近代的性质,也具有超越了地方主义的民族国家的性质。
    “普通人”所要建立的国家是地区自治性质,不是统一的整个德国范围的民族国家。它不是很大,也不是很小。盖斯迈尔的国家局限于蒂罗尔的布里克森地区。《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作者建立的国家是一种农村公社的联盟,局限在上士瓦本的部分地区。海尔高特的国家由144个村庄组成,也不是一个覆盖整个德国范围的国家。这表明南部德国的起义者其活动范围和建立国家的计划完全是地方性的,没有在行政上统一德国的准备。在盖斯迈尔和海尔高特的小册子中都提到了城乡平等,要求拆毁城市的围墙,把城市和乡村连成一片。从这里可知他们所要建立的是一个既包括农村又包括城市的基督教国家。国家的政府往往位于地区的中心,它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就形成了四个自然区。起义者设想的国家以村庄、城市和领地为基础,相当于一个地方性的政权。一方面具有村、区、国几级的行政区分,另一方面它不跨省,似乎不是全国范围的百姓国家。
    德国的宗教改革,由于反对了罗马教廷和地方教会对于世俗政府权力的侵犯,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德国的主权。在地方层面,出现了两种趋势:在一些大的诸侯领地,出现了中央集权化的领地国家。在农民力量雄厚、社区制度完备、城市众多的西南德国,出现了筹建百姓共和国的改革。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地方政权,分别是从诸侯的采邑和农民的自治村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德国帝国政权衰微,无力建立起像英国、法国那样统一的国家,却为地方政权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受到黑死病肆虐之后农业秩序危机的打击,地方贵族的势力有所削弱,庄园制度、农奴制度、领主制度濒临瓦解,地方政权也就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地方政权兴起,既是对中世纪体制的一种取代,也是通向近代政治体制的一种过渡。当然,诸侯建立领地政府最主要的目的,是要用它作为通向诸侯集权政府的一种途径,即在牺牲帝国、地方贵族和农民的基础上扩充自己的实力;而农民的百姓共和国却是要抑制剥削、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正,以便更好地维护民众的权益。因此,这两种政权的性质不能混为一谈。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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